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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六十二号) 改变摄影“二等公民”地位 | 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决定座谈会在京召开

主席令(六十二号) 改变摄影“二等公民”地位 | 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决定座谈会在京召开

作者:
来源:
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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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决定座谈会”在京召开。徐晓刚摄

    国家主席习近平11月11日签署第六十二号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主席令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在第六十二号主席令发布20多个小时后,11月12日,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联合在京组织召开“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决定座谈会”。与会者认为,《著作权法》修改通过,将改变摄影“二等公民”的地位。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把建成文化强国作为2035年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彰显了党中央对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著作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加强著作权保护对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著作权纠纷增长速度快、新问题多,而摄影著作权纠纷是其中数量最大的一类。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为摄影创作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撑腰”,与摄影家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摄影家的厚爱,开创了摄影著作权保护的新纪元。这次“火速”召开的座谈会,既是学习会、交流会、庆祝会,更是贯彻落实《著作权法》的动员会。

    中国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前光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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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光讲话。徐晓刚摄

    李前光指出,《著作权法》的修改通过,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文艺界和摄影界更是一件喜事,具有非凡的意义、深远的影响。为了这一天,我们奋斗了16年,期待了10年,此时更是难掩欢欣鼓舞,以座谈学习的形式表达对《著作权法》修改的热烈欢迎和坚决拥护。“双11”是全民网购的“狂欢节”,从现在起,曾经跟摄影、艺术毫无关联的日子——2020年11月11日,必将载入中国文化艺术发展史,特别是中国摄影史。

    李前光说,16年前,中国摄协成立了著作权工作委员会,开展为摄影家维权的工作。12年前,随着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成立,摄影界有了直接面对国家立法部门、版权保护部门反映、沟通、报告的平台:“得力于中国文联党组对版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定支持,权保部门的精心指导,中国摄协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多年的努力和广大摄影家的支持,摄影版权事业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针对中国文联、中国摄协等有关部门开展《著作权法》普法宣传,李前光要求:“第一,要充分认识《著作权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此次修法体现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艺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文艺工作者的亲切关怀,展现出向文化强国迈进的坚实步伐。第二,要认真学习《著作权法》,做好宣传推广。这一次《著作权法》的修订内容丰富,对文学、艺术、科技等著作权人和创作者来讲,加大了对侵权者的惩治力度。其中摄影人有三项特有的收获:一是摄影版权保护期被延长到作者终生加去世后50年;二是“摄影作品原件”与“美术作品原件”一并写入法律条文,这是一项划时代的进步,为摄影艺术品的流通和收藏提供了法律支撑;三是新闻图片不再被视为“时事新闻”,将受到法律保护,解除了新闻摄影记者对作品版权保护的担忧。第三,要不负时代使命,建设文化强国。法律是从国家制度层面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相应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对任何人而言,法律规定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碰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11月11日上午主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会时指出,要更好运用法律武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执法和处罚力度,为创新、创造、创作提供良好法治环境,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李前光强调,文艺界和摄影界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按照栗战书委员长提出的希望,以法律武器来保护文学艺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创作,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创作出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优秀作品,为推动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兴盛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中国摄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郑更生在主持会议时说:“中国文联党组对文艺家的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前光同志既是中国文联的领导,也是著名摄影家,他对中国摄影事业保有深厚的情怀,在保护摄影版权、为摄影家争取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无私奉献和辛勤努力。早在他任中国摄协分党组书记时,就毅然下决心拍板决定发起成立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承担起维护摄影版权的光荣使命。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首创的‘摄影作品限量鉴证’,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确立‘摄影原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郑更生说,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给予中国摄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维权工作很多专业指导和帮助。中国摄协维权处也将继续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合作,积极反映摄影家的呼声和建议,以此次修法为契机,继续努力做好摄影版权保护工作,让中国的摄影版权保护事业创造新的辉煌,推动中国摄影艺术事业持续繁荣和发展。

    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副主任王国骞结合文艺维权工作谈了三点体会:第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著作权法》修改意义。这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的重大举措。第二,增强工作信心,广聚文艺维权的立法之源。此次修改对于广大摄影工作者更是重大的利好,呈现了大幅度提高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对著作权作品保护力度加大等很多亮点。第三,坚持法制思维,推动文艺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是备受文艺界关注的一件大事,更是新时代文艺维权工作的重要遵循。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将以此为契机,坚持法制思维,开拓进取,推动文艺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让更多的文艺工作者感受到文艺维权的温暖,获得文艺维权的红利。

    中国摄协副主席、法制日报摄影部主任居杨,中国文联权保部维权服务处副处长李玉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裴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海军,人民视觉网主编徐星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原主任孙洁,解放军报原高级记者乔天富,贵州省摄影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孙蓓红,摄影家刘宽新,摄影家、自媒体人严志刚,新京报首席+摄影记者赵亢,新华社中国特稿社原图片主编曾璜,全视影像画廊创始人罗勇,影像制作及收藏专家杜国营,北京锐意公司董事长杨玉辉,开明出版社编辑部主任田洪江等来自文艺界、摄影界、新闻出版界、司法界、工商界不同层面的专家、学者、收藏家、摄影家济济一堂,他们或调整工作、行程,或专程从外地赶来,立足自身专业和实践各抒己见,积极回应《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新形势新需求,探讨《著作权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意义。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林涛在会上介绍了《著作权法》修法的有关概况。

    与会者认为,此次修改《著作权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实践,是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此次修法问题意识更加浓厚,中国立场更加鲜明,修改内容更加全面,立法技术日渐成熟,也体现了中国文联及中国摄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多年来维护广大文艺家合法权益做出的辛勤努力和积极贡献。

与会者说

《著作权法》修改是让摄影人受益颇多的“及时雨”

    金海军和裴烨不约而同地关注了《著作权法》和《民法典》作为摄影人法律依托的重要价值,聚焦互联网环境下,摄影作品著作权诉讼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占比最高的问题。金海军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运作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裴烨为摄影人提出了建议:摄影家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要提高,要充分认识到当代著作权的司法现状和未来著作权的司法发展,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创作,中国摄影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孙洁表示,《著作权法》在保护期的延长上是此次修法的亮点,可直接让摄影作者受益。这一次修法实操性强,解决了很多约定不明确的问题,对新闻图片、职务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了明确约定,对侵权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作了相应细化,对实践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还涉及集体管理组织方面细化的规定,对促进集体管理组织行权、保护会员的利益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罗勇谈到,作为摄影画廊的运营者,摄影作品的梳理者、传播者,他亲身经历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为摄影家武强维权——一年半时间里20多个案件已结案,武强拿到了50多万元人民币赔付款,体会到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为摄影人所做工作的高效和务实,让摄影作品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得到了认可。修改的《著作权法》肯定了摄影作为艺术品最基本的特征——原创性,“摄影原件”自此有了法律上的规范。

    孙蓓红在实际工作中也会面临协会会员著作权诉讼的问题,她感慨道:“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是摄影人的‘及时雨’。在座谈会上听到了各位专家、摄影人的一些解读,进一步提升了对于《著作权法》的认识。”她表示,将向会员宣传《著作权法》,保护好摄影人合法权益。

    多年来一直勇于亮剑维护自己作品著作权的乔天富谈起维权经历时说,在遇到困难时总能得到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帮助。谈到动情之处,他起身向大家敬礼致意。乔天富说,修法的成果值得每一个摄影人自豪,摄影真正结束了“二等公民”的地位。《著作权法》为摄影劳动者撑腰,大家可以正大光明地维权,理直气壮地捍卫劳动成果。他在会上表态,将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也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和肖像权。

    刘宽新从社会现实的角度谈到了全国各地举办的摄影展赛中出现的“霸王条款”问题。他认为,各级摄影家协会都应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高度重视,各级媒体要做好宣传,把摄影著作权的土壤耕耘好,让公平正义的风气弘扬起来。

    田洪江说自己作为基层摄影人,多年来见证了中国文联、中国摄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推动《著作权法》修改、加强摄影版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方面所作出的不懈努力。“本月21日,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正式成立12周年的纪念日,作为一名中国摄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会员,也一并代表广大会员向协会表示祝贺,并希望在协会带领下,开启中国摄影著作权保护新时代。”

中国摄影报 朴新成 唐瑜 方妍

 

相关链接

《著作权法》与百年摄影版权保护史

    1910年,中国首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之后又有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公布的两部《著作权法》,这些法律对摄影版权的保护水平都非常低下,均为10年保护期限,摄影人在文学艺术界“二等公民”的地位由来已久。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一改过去的情况,把摄影作品版权保护期延长到50年,与历史纵向对比,延长了5倍时间,但与其他艺术门类的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的保护期横向相比,相差不止50年的时间。如何提高摄影版权保护水平,提高摄影家的法律地位,是摄影人为之努力的奋斗目标。

    2008年11月,在中国摄协主导下,由百余名摄影家参与发起成立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让修改法律看到了希望。中国摄协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与广大摄影人坚持不懈努力,用抓铁留痕,不达目的誓不言弃的精神,推动《著作权法》的修改进程。

    《著作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规范。自修法工作启动以来,中国摄协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高度重视,多次参加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相关修法会议,代表中国摄影家发声,将维护摄影家合法权益的诉求送达国家立法机关。

    今年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于4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进行公布。与此前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不同,第三次改已不再是“被动修法”,而是为了应对当今数字经济时代的需求与挑战所进行的“主动出击”。经过10余年的努力,中国文艺界、摄影界终于获得了丰硕的成果。